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农资打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4年四川省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数量
全省共抽检1020个样品,任务分配见附件1。
二、抽查范围
各市(州)的农药经营门店,以县、乡农药经营门店为主,其中乡镇农药经营门店抽样比例应不少于总抽样量的50%。
三、抽查方式
(一)例行抽查。按照“双随机”监督检查原则,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并从被抽查单位柜台或仓库随机抽取农药样品。原则上每个市(州)抽样经营门店数不少于8家。
(二)专项抽查。在例行抽查确定的抽查对象柜台或仓库中,对其经营的豇豆用药产品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抽查标签已标注用于豇豆病虫害防治的农药产品或近几年豇豆抽检中残留超标较多但未登记在其上使用的农药产品。(具体见附件2)
(三)重点抽查。部、省近2年来抽检不合格的、群众投诉举报多的经营单位和产品。
四、抽检品种
抽检2023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单制剂产品,品种主要为:毒死蜱、吡虫啉、啶虫脒、敌敌畏、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虫苯甲酰胺、噻虫胺、噻虫嗪、高效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联苯菊酯、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多效唑、稻瘟灵、百菌清、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戊唑醇、三唑酮、咪鲜胺、草甘膦、草铵膦、精草铵膦、敌草快、乙草胺、苏云金杆菌、赤霉酸、苦参碱等。
五、任务承担单位
(一)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负责本次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市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不合格农药产品的查处工作,厅植物保护站负责农药抽检的技术指导和抽查结果的汇总分析。
(二)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的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具有农药检测资质的市(州)农产品质检机构负责本市(州)农药监督抽查样品的检测工作。若不具备农药检测资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工作和不合格样品查处由市(州)组织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结果报送由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相关单位负责。
六、抽样要求
(一)抽样人员。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抽样时,应当查验农药经营者进销台账、农药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
(三)抽样单填写及签署。抽样人员须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应与所抽样品标签内容一致,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含量剂型、规格、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企业(含委托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等内容。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填好的抽样单上应当有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单内容若需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抽样单填写的具体要求如下:
1.抽样编号。格式:市(州)名称缩写+年份+序号,如“CD202401”[市(州)名称缩写见附件1]。市州抽样编号应与抽样单封条部分的抽样编号一致,不得漏填。
2.经营单位。(1)单位名称:应当与其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完全一致(单位名称未能体现行政区划的,在名称后面加县级行政区划备注)。(2)通讯地址:按实际联系方式填写,并写上所在县(市、区)名,有条件要写明门牌号码。(3)联系电话:填写办公电话或负责人手机号码。
3.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标签标明的农药生产企业完全一致;标注有委托加工或分装等其它企业信息的,应将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与受托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一并填写到相应栏目。(2)通讯地址:应与标签标明的通讯地址一致,不得漏字错字。
4.样品名称。应与抽查样品标签标明的名称完全一致,一般按“含量+有效成分名称+剂型”填写。产品标签标明名称不规范的按产品标签填写,若发现有误可在备注栏注明。
5.农药登记证号。应与标签标明的农药登记证号完全一致,不得漏字错字。
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与标签标明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完全一致,不得漏字错字。
7.执行标准。国家标准以GB开头、行业标准以HG开头或企业标准以Q开头的字母数字组合。注意产品标准号应与产品标签标注的保持完全一致,特别是企业标准产品,每个字母及大小写均需一致。
8.抽样数量。X瓶/袋/盒(X为封样样品数量),如:2瓶、10袋等。抽样时要考虑封样检测的需要,每份样品的数量至少要满足正常检测2倍所需的量。
9.进货/库存数量。应为实际的进货/库存数量,查验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后填写,一般为X瓶(袋、盒)/箱×箱数(桶数),如:20瓶/箱×50箱,500袋/桶×20桶。
10.销售单价。X元/瓶(袋、盒)。
11.生产日期/(批号):应与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及格式完全一致,不能简写,不能错漏,不能推算。[注:抽样时,应当根据监督抽查文件要求,抽取规定生产日期以后的样品,原则上不得抽取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也不抽取生产日期/(批号)模糊不清的产品]
12.签字确认。(1)抽样单位:应由参与抽样的2人分别签字,不得只签1人名字,也不得代签。签字时,务必对抽样单所填内容仔细核对无误后再签字。抽样时间以实际抽样时间为准,精确到年月日。(2)被抽单位:被抽单位名称应与农药经营许可证标注名称一致,并应当由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等特殊情形,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签字盖章日期以实际抽样时间为准,精确到年月日。
(四)封样
1.封条填写。抽样编号、样品名称、抽样单位、被抽单位、封样日期(同抽样日期)填写要求同抽样单主体部分一致,并加盖抽样单位与被抽单位公章,被抽单位没有公章等特殊情形,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
2.封样要求。封样时应核对所封的样品与抽样单编号对应的产品是否一致,避免错封漏封。封样时可作一些记号或标记,检查所封样品是否有被打开的可能性,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3.封样数量。所有抽检样品均一式三份,一份留在被抽查单位备检,一份由抽样单位送检,一份由抽样单位留存备检。
(五)抽样发现非法产品直接立案查处。
抽样人员在经营门店现场发现未登记农药、禁用农药、仅限出口农药、过期农药、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合格农药等问题不需要继续抽查,及时固定证据,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执法程序,依法依规查处。
七、样品确认
在市场上抽取的农药样品,应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标称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生产企业书面确认为假冒其产品,应提交相关证据。
八、检测项目及依据
采用农药标签上所标注的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农药产品中标明的有效成分,部分生物农药参照NY/T 2990-2016《禁限用农药定性定量分析方法》,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对样品中是否违规添加化学农药进行定性检测。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不能索取到企业标准的,可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qybz.org.cn/)下载对应标准进行检测。
九、质量判定
农药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检验结果判定依据其执行标准进行判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索取到企业标准的,质量判定可初步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详见表1。
表1 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及允许的波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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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X(%或g/100mL,20℃±2℃) |
允许波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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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5 |
±15%X(适用于乳油、悬浮剂、可溶液剂等均匀制剂) ±25%X(适用于颗粒剂、水分散粒剂等非均匀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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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 |
±1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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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X≤25 |
±6%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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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X≤50 |
±5%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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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0 |
±2.5%或2.5g/100mL |
不合格农药判定的主要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检测结果等。
十、结果确认
对检测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
十一、异议处置
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提出复检请求。复检由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指定的农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复检采用留存在抽样单位的备份样品。复检结果表明样品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请求的单位承担。
十二、结果处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寄送给有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依法立案查处。
十三、结果通报
农业农村厅将根据抽查情况,及时通报本次监督抽查结果。未经我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抽查结果。
十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实效。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药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守牢粮食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要精心组织、强化落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打防结合,强化监管。省市之间、部门之间要强化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充分利用历年监督抽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巡检和日常监管力度,及时下架、销毁不合格农药产品,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严防假劣农药流入市场。
(三)及时响应,提高效率。各市(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认表(附件5)报厅植物保护站,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将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6)以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植物保护站,将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送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同时抄送厅植物保护站。厅植物保护站于2024年12月30日前将全省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中心)和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厅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联系人:王婉秋;联系电话:028-85516939;邮箱:scnj@vip.163.com
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人:刘彬彬;联系电话:028-85500953;邮箱:nyzhzf2020@163.com
厅植物保护站联系人:罗瑞;联系电话:028-85520507;邮箱:scnys@sina.com
附件:1.2024年市(州)农药产品抽检任务分配表
2.豇豆用药重点抽查农药品种名单
3.农药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5.2024年市(州)农药市场监督抽查任务确认表
6.2024年市(州)农药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7.2024年市(州)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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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4日





